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2號
SLDV,105,司執消債清,12,202108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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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賴彥樺即賴文杰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聲請清算事件,前經 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中不動產、金 戒指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之不動產及 金戒指部分,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多次公開拍賣拍 定,有管理人108年度士清算字第6號卷宗可參。爰斟酌本件 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勞力、費 用新臺幣4,528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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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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