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0號
SLDM,110,金訴,100,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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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110年度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彥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0990 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
暨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16 號)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彥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廖心瑋(所涉幫助詐欺部分,俟到案後再行審結)、鍾彥誠 明知無正當理由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麻嘉恩 (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另由本院簡易判決處刑)亦 明知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此金融帳戶將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 具並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流向。詎廖心瑋鍾彥誠仍分別基 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麻嘉恩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廖心瑋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 、地,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後,旋 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門號SIM 卡交付予詐騙集團某成員; 鍾彥誠則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時、地申辦門號000000 0000號及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以一門號新臺幣(下 同)1,000 元之代價,分別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將門號00 00000000號及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出售予詐騙集團某 成員,另於108 年12月3 日將門號0000000000號更改為如附 表一編號2 所示門號後交付予詐騙集團某成員;麻嘉恩亦於 108 年12月23日前之某日,將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其女兒麻○○(95



年6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及門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 方式詐騙林麗月王蒼華洪美珠李慶彰,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二 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被害人姓名、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之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 林麗月王蒼華洪美珠李慶彰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 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麗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王蒼華洪美珠李慶彰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追加起訴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鍾彥誠於本院就上開犯罪事實坦認不諱,且經如附表二 所示告訴人林麗月王蒼華洪美珠李慶彰於警詢指證明 確(均詳見如附表二證據及卷頁所在欄),另有如附表一、 二證據及卷頁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均詳見如附表一、二 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而可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各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之門號予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以遂行上述犯行,可見其所提供之門 號確實對於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得手之詐欺 行為分別給予助益,是被告提供門號行為與如附表二所示告 訴人法益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又其提供門號供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所為,係屬於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尚不能與詐欺 集團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行為等視,又本 件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或主觀上有共同實行犯罪之犯意聯絡,是其所為應屬幫助犯 。
㈡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於108 年11月15日將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及如附 表一編號3 、5 所示門號提供予徐子曜一情,有徐子曜與被 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卷一【下稱新北偵卷】第100 頁至第102 頁),而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門號申辦日期亦為 108 年11月15日,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憑(見新北偵卷 第108 頁),可認被告係一次將其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及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交付徐子曜明甚。又被告雖 於108 年11月15日尚同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徐子曜 ,惟該門號於108 年12月3 日由被告親自前往電信公司辦理 更換門號為附表一編號2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有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109 年1 月 22日基服字第1000000000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裝資料 及換號相關申請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61頁),顯為先前108 年11月15 日申辦門號後另起更換交付門號之意,犯意有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幫助他人向 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告訴人詐騙,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二編號3 至 5 所示告訴人王蒼華洪美珠李慶彰,因該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與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本院判處罪刑之犯罪事實係屬同 一,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已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7 年度審簡字第1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8 年3 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累犯要件,惟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件犯罪 事實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以及本案 情節、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等情狀後,為避免發生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認於本案幫助詐欺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量 刑,已足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 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僅加重其法定最 高度刑,而不加重法定最低度刑。
㈦被告係以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㈧爰審酌被告貪圖私利,將門號SIM 卡販賣予他人使用,使詐 欺集團成員藉門號遂行詐騙,且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



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所為應予 非難,然其於本院已坦承犯罪,尚有悔意,惟未賠償告訴人 任何損害之犯後態度,另稽之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 罹癌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經濟工作情形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第265 頁、第303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一門號1,000 元代價出售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54 頁),是被告於108 年11月15日出售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之所得為3,00 0 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 告於108 年11月15日尚同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並連同 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門號一併交付徐子曜,惟該門號於 108 年12月3 日由被告親自前往電信公司辦理更換門號為如 附表一編號2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更換門號並未再 收取報酬1,000 元,亦據被告於本院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 284 頁),難認被告另行起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門號 有獲取報酬;又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財物,旋遭詐 騙集團成員取走,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 得該等款項之情形,本院自無從為沒收宣告之諭知,均末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追加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亞蓓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請人│ 門號 │ 申辦時間 │ 申辦地點 │ 證據及卷頁所在 │ 備註 │
├──┼───┼─────┼───────┼─────────┼──────────────────┼─────────────┤
│ 1 │廖心瑋│0000000000│108年11月25日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⒈通聯調閱查詢單(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2 段70號1 樓(台灣│ 10990 號偵查卷第30頁) │ │
│ │ │ │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1│ │
│ │ │ │ │臺北石牌門市) │ 日法大字第109093763 號函附門號基本│ │
│ │ │ │ │ │ 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士檢109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0990 號偵查卷第118 頁至第│ │
│ │ │ │ │ │ 119 頁) │ │
├──┼───┼─────┼───────┼─────────┼──────────────────┼─────────────┤
│ 2 │鍾彥誠│0000000000│108 年12月3日 │新北市汐止區忠孝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原門號0000000000號於109年 │
│ │ │(108 年12│ │路286 號(中華電信│司基隆營運處109 年1 月22日基服字第10│11月15日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
│ │ │月3 日門號│ │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服│00000000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裝資│後,於109 年12月3 日再前往│
│ │ │由00000000│ │務中心) │料及換號相關申請書(士檢109 年度偵字│中華電信服務中心辦理更換門│
│ │ │53號異動)│ │ │第10990 號偵查卷第53頁至第61頁) │號為0000000000號。 │
├──┼───┼─────┼───────┼─────────┼──────────────────┼─────────────┤
│ 3 │鍾彥誠│0000000000│108年6月22日 │桃園 │⒈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檢109 年度少連│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第107 頁) │ 109 年度偵緝字1133號追加│
│ │ │ │ │ │⒉遠傳電信公司函附預付卡申請書及證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 │ │ 影本(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57 頁) │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第116 號併│
│ │ │ │ │ │ │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4 │鍾彥誠│0000000000│108年11月15日 │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⒈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地檢109 年度少│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16號昇洽有限公司(│ 連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第108頁) │ 109 年度偵緝字1133號追加│
│ │ │ │ │亞太電信基隆深溪加│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行動電話服│ 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 │ │盟服務中心) │ 務申請書及附件(本院卷第227 頁至第│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239 頁) │ 109 年度少連偵第116 號併│




│ │ │ │ │ │ │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5 │鍾彥誠│0000000000│108年11月15日 │基隆市仁愛仁一路│⒈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檢109 年度少連│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321 號(中華電信股│ 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第106 頁) │ 109 年度偵緝字1133號追加│
│ │ │ │ │份有限公司基隆服務│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 │ │ │中心) │ 公司基隆營運處110 年5月3日基服字第│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 號 │ 109 年度少連偵第116 號併│
│ │ │ │ │ │ 申裝資料及換號相關申請書(本院卷第│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 │ │ │ 91頁至第117頁) │⒊108 年12月3 日異動為門號│
│ │ │ │ │ │ │ 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行為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證據及卷頁所在 │備註 │
│ │ │ │(民國)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廖心瑋林麗月 │108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108年12月 │29萬9,000 │⒈麻嘉恩玉山│⒈告訴人林麗月於警詢│ │
│ │鍾彥誠│ │18日10時許│冒林麗月姪子以│23日13時12│元 │ 銀行士林分│ 之證述(士檢109年 │ │
│ │麻嘉恩│ │ │附表一編號2之 │分55秒 │ │ 行帳號:06│ 度偵字第10990 號偵│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 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號撥打電話給林│ │ │ 0號帳戶 │ ) │ │
│ │ │ │ │麗月,佯稱急需│ │ │⒉詐欺集團成│⒉玉山銀行存款回條(│ │
│ │ │ │ │用錢欲商借款項│ │ │ 員於108年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云云,致林麗月│ │ │ 12月23日13│ 10990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陷於錯誤,遂依│ │ │ 時16分許透│ 頁) │ │
│ │ │ │ │指示至銀行臨櫃│ │ │ 過網路以OP│⒊林麗月與詐騙集團某│ │
│ │ │ │ │匯款,嗣林麗月│ │ │ T約定附表 │ 成員之對話紀錄(士│ │
│ │ │ │ │事後發覺有異而│ │ │ 一編號1之 │ 檢109 年度偵字第10│ │
│ │ │ │ │報警。 │ │ │ 門號095864│ 990號偵查卷第62頁 │ │
│ │ │ │ │ │ │ │ 1538號,將│ 至第66頁反面) │ │
│ │ │ │ │ │ │ │ 14萬9,100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 │
│ │ │ │ │ │ │ │ 元轉帳至合│ 109年1月30日玉山個│ │
│ │ │ │ │ │ │ │ 作金庫銀行│ (集中)字第109000│ │
│ │ │ │ │ │ │ │ 帳號:1564│ 6486號函附麻嘉恩存│ │
│ │ │ │ │ │ │ │ 000000000 │ 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號帳戶後陸│ 細(士檢109 年度偵│ │
│ │ │ │ │ │ │ │ 續提領出 │ 字第10990 號偵查卷│ │
│ │ │ │ │ │ │ │ │ 第26頁至第28頁) │ │
│ │ │ │ │ │ │ │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內│ │
│ │ │ │ │ │ │ │ │ 湖分行109年3月4日 │ │




│ │ │ │ │ │ │ │ │ 合金內湖字第109000│ │
│ │ │ │ │ │ │ │ │ 0590號函附新開戶建│ │
│ │ │ │ │ │ │ │ │ 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 │
│ │ │ │ │ │ │ │ │ 明細查詢結果(士檢│ │
│ │ │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0990│ │
│ │ │ │ │ │ │ │ │ 號偵查卷第38頁至第│ │
│ │ │ │ │ │ │ │ │ 42頁) │ │
│ │ │ │ │ │ │ │ │⒍IP紀錄資料(士檢10│ │
│ │ │ │ │ │ │ │ │ 9年度偵字第10990號│ │
│ │ │ │ │ │ │ │ │ 偵查卷第29頁反面)│ │
│ │ │ │ │ │ │ │ │⒎通聯調閱查詢單(士│ │
│ │ │ │ │ │ │ │ │ 檢109 年度偵字第10│ │
│ │ │ │ │ │ │ │ │ 990號偵查卷第30頁 │ │
│ │ │ │ │ │ │ │ │ 至第32頁) │ │
├──┼───┼────┼─────┼───────┼─────┼─────┼──────┼──────────┼───────┤
│ 2 │鍾彥誠王蒼華 │108年11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108年12月2│ 30萬元│李姿瑩凱基銀│⒈告訴人王蒼華於警詢│1.臺灣士林地方│
│ │ │ │29日 │冒土地代書以附│日13時25分│ │行帳號:6016│ 之證述(新北檢109 │ 檢察署檢察官│
│ │ │ │ │表一編號3之門 │14秒 │ │0000000000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50 │ 109 年度偵緝│
│ │ │ │ │號0000000000號│ │ │帳戶 │ 號偵查卷二第66頁至│ 字1133號追加│
│ │ │ │ │撥打電話與王蒼├─────┼─────┼──────┤ 第67頁)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華聯繫,佯稱辦│108年12月3│ 30萬元│吳權峯臺灣銀│⒉臺中市大安區農會匯│ 號1 │
│ │ │ │ │理土地過戶事宜│日12時2分 │ │行帳號:1560│ 款申請書、臺灣土地│2.臺灣基隆地方│
│ │ │ │ │需要金錢為由,│ │ │00000000號帳│ 銀行匯款申請書(新│ 檢察署檢察官│
│ │ │ │ │致王蒼華陷於錯│ │ │戶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109 年度少連│
│ │ │ │ │誤,遂依指示前├─────┼─────┼──────┤ 字第250號偵查卷二 │ 偵第116 號併│
│ │ │ │ │往金融機構臨櫃│108年12月3│ 20萬元│林憲祥大甲廟│ 第68頁) │ 辦意旨書附表│
│ │ │ │ │匯款,嗣王蒼華│日13時28分│ │口郵局帳號:│⒊門號0000000000號來│ 編號1 │
│ │ │ │ │撥打電話未獲回│17秒 │ │000000000000│ 電紀錄照片(新北檢│ │
│ │ │ │ │應,始驚覺受騙│ │ │43號帳戶 │ 10 9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 │ 250 號偵查卷二第69│ │
│ │ │ │ │ │ │ │ │ 頁至第70頁) │ │
│ │ │ │ │ │ │ │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新│ │
│ │ │ │ │ │ │ │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 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 │
│ │ │ │ │ │ │ │ │ 第107 頁) │ │
│ │ │ │ │ │ │ │ │⒌凱基銀行開戶申請書│ │
│ │ │ │ │ │ │ │ │ 、臺幣存摺對帳單(│ │
│ │ │ │ │ │ │ │ │ 新北檢109 年度少連│ │
│ │ │ │ │ │ │ │ │ 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 │
│ │ │ │ │ │ │ │ │ 二第85頁至第88頁)│ │




│ │ │ │ │ │ │ │ │⒍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 │
│ │ │ │ │ │ │ │ │ 料、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 │ │ │ │ │ 細批次查詢(新北檢│ │
│ │ │ │ │ │ │ │ │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 │ │ 250 號偵查卷二第76│ │
│ │ │ │ │ │ │ │ │ 頁至第78頁) │ │
│ │ │ │ │ │ │ │ │⒎郵局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新北檢109 年度少連│ │
│ │ │ │ │ │ │ │ │ 偵字第250 號偵查卷│ │
│ │ │ │ │ │ │ │ │ 二第100 頁至第101 │ │
│ │ │ │ │ │ │ │ │ 頁) │ │
├──┼───┼────┼─────┼───────┼─────┼─────┼──────┼──────────┼───────┤
│ 3 │鍾彥誠洪美珠 │108年11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108年11月 │ 20萬元│康建民合作金│⒈告訴人洪美珠於警詢│1.臺灣士林地方│
│ │ │ │21日11時9 │冒洪美珠的前上│22日13時30│ │庫銀行岡山分│ 之證述(新北檢109 │ 檢察署檢察官│
│ │ │ │分許 │司林秀鳳以附表│分 │ │行帳號:0330│ 年度少連偵字第250 │ 109 年度偵緝│
│ │ │ │ │一編號4之門號 │ │ │00000000號帳│ 號偵查卷二第123 頁│ 字1133號追加│
│ │ │ │ │0000000000號撥│ │ │戶 │ )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打電話與洪美珠│ │ │ │⒉門號0000000000號來│ 號2 │
│ │ │ │ │聯繫,佯稱更換│ │ │ │ 電紀錄照片、洪美珠│2.臺灣基隆地方│
│ │ │ │ │電話號碼並要其│ │ │ │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 檢察署檢察官│
│ │ │ │ │加入通訊軟體LI│ │ │ │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109 年度少連│
│ │ │ │ │NE後,謊稱急需│ │ │ │ 照片(新北檢109 年│ 偵第116 號併│
│ │ │ │ │用錢,致洪美珠│ │ │ │ 度少連偵字第250 號│ 辦意旨書附表│
│ │ │ │ │陷於錯誤,遂依│ │ │ │ 偵查卷二第124 頁至│ 編號2 │
│ │ │ │ │指示匯款,嗣事│ │ │ │ 第125 頁) │ │
│ │ │ │ │後洪美珠詢問林│ │ │ │⒊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 │
│ │ │ │ │秀鳳本人,始驚│ │ │ │ 建檔登錄單、歷史交│ │
│ │ │ │ │覺受騙。 │ │ │ │ 易明細查詢結果(新│ │
│ │ │ │ │ │ │ │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 字第250 號偵查卷二│ │
│ │ │ │ │ │ │ │ │ 第131 頁至第13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新│ │
│ │ │ │ │ │ │ │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 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 │
│ │ │ │ │ │ │ │ │ 第10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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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鍾彥誠李慶彰 │108年12月2│詐騙集團成員假│108年12月3│ 10萬元│鄭又鈞第一銀│⒈告訴人李慶彰於警詢│1.臺灣士林地方│
│ │ │ │日18時29分│冒李慶彰友人以│日13時28分│ │行屏東分行帳│ 之證述(新北檢109 │ 檢察署檢察官│




│ │ │ │許 │附表一編號5之 │38秒 │ │號:00000000│ 年度少連偵字第250 │ 109 年度偵緝│
│ │ │ │ │門號0000000000│ │ │141號帳戶 │ 號偵查卷二第104頁 │ 字1133號追加│
│ │ │ │ │號撥打電話與李│ │ │ │ 至第105頁)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慶彰聯繫,佯稱│ │ │ │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號3 │
│ │ │ │ │更換電話號碼並│ │ │ │ (新北檢109 年度少│2.臺灣基隆地方│
│ │ │ │ │要其加入通訊軟│ │ │ │ 連偵字第250 號偵查│ 檢察署檢察官│
│ │ │ │ │體LINE後,謊稱│ │ │ │ 卷二第106 頁) │ 109 年度少連│
│ │ │ │ │急需用錢,致李│ │ │ │⒊門號0000000000號來│ 偵第116 號併│
│ │ │ │ │慶彰陷於錯誤,│ │ │ │ 電紀錄照片、李慶彰│ 辦意旨書附表│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 編號3 │
│ │ │ │ │嗣李慶彰發現對│ │ │ │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
│ │ │ │ │方刪除LINE帳號│ │ │ │ 照片(新北檢109 年│ │
│ │ │ │ │後,始驚覺受騙│ │ │ │ 度少連偵字第250 號│ │
│ │ │ │ │。 │ │ │ │ 偵查卷二第107 頁至│ │
│ │ │ │ │ │ │ │ │ 第109 頁) │ │
│ │ │ │ │ │ │ │ │⒋第一銀行各類存款開│ │
│ │ │ │ │ │ │ │ │ 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 │
│ │ │ │ │ │ │ │ │ 請書、存摺存款客戶│ │
│ │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表(新│ │
│ │ │ │ │ │ │ │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 字第250 號偵查卷二│ │
│ │ │ │ │ │ │ │ │ 第110 頁至第112 頁│ │
│ │ │ │ │ │ │ │ │ 、第120 頁) │ │
│ │ │ │ │ │ │ │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新│ │
│ │ │ │ │ │ │ │ │ 北檢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 │ │ 字第250 號偵查卷一│ │
│ │ │ │ │ │ │ │ │ 第10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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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