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0號
SLDM,110,金訴,100,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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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麻嘉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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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