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28號
SLDM,110,易,128,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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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子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72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子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吳子平光鹽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鹽公司) 之負責人 ,韋偉優而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而品公司) 之負責人 ,吳子平明知光鹽公司業已經營不善,欲尋求資金周轉,竟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為下列之詐欺犯行: 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陸續傳送如附表投 資項目欄所示之訊息,向韋偉佯稱其可以廣告或上架等方式 ,為優而品公司推廣「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加拿大精 釀啤酒」等產品,致韋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 至吳子平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31分許,向韋偉佯稱欲與其 共同投資上海哈肯鋪,致韋偉陷於錯誤,於107 年2 月8 日 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吳子平上開帳戶內。 然吳子平收取韋偉上開各次匯款款項後,並未實際用於廣告 相關費用,亦未用於上海哈肯鋪公司之投資,而係用於個人 支出及光鹽公司支出。嗣經韋偉多次詢問廣告上檔時間及投 資情形,吳子平均支吾其詞,韋偉始悉受騙。
二、案經韋偉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28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6至77頁、 第98頁),並有下列證據足以補強被告前開自白: ㈠告訴人韋偉之證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 2378號卷〈下稱他卷〉第74至75頁、第201 頁、第203 頁) 。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影本2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 付命令影本1 份(見他卷第6 至8 頁)、告訴人與被告以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之截圖(見他卷第11頁)。
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0日北富銀集作 字第1080002626號函所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見他卷第20至4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0237號函所 附被告上開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見他卷第225 至233 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7日北富銀集作 字第1090001752號函暨查調被告上開帳戶共40筆轉帳交易明 細(見109 年度偵字第7272號卷〈下稱偵卷〉第4 至7 頁) 。
㈣告訴人與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見他卷第78 至86頁、第126至192頁)。
㈤告訴人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他卷第87至95頁) 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 年5 月7 日彰作管字 第10920003146 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信義分行109 年5 月11日信義 營密字第10900017261 號函及檢附之客戶繳費資料、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8 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存款往來 明細及開戶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6 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23043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6 年3 月1 日至106 年3 月15日止之 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7 日營清字第109001156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 之存款 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見偵卷第17至53頁)。 ㈦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5日飛凡管字第 109009025 號函、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09月29日好樺 字第109092801 號函、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



月07日109 年管字第10900172號函、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9 月30日刑事陳報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0月12日(109 )東視業字第211 號函、聯利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7 日聯利(109 )法字第109100701 號函、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8日109 鏡文字第 049 號函(見偵卷第65頁、第67頁、第69頁、第71頁、第73 頁、第75頁、第77頁)。
二、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事實欄㈠部分,均係以推廣告訴人 公司之產品為由,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陸續匯款,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皆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事實欄 ㈠與㈡部分,被告對告訴人所施用之詐術內容有所不同( 前者以推廣告訴人公司之產品為由,後者以投資上海哈肯鋪 為由),並非基於同一事由之分次收取,則被告尚非基於同 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其前開2 次詐欺行為自不具有 接續關係,而應以數罪論處。被告上開2 次詐欺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檢察官主張事實欄㈡的部 分,被告亦係基於與事實欄㈠的部分之同一犯意,論以接 續犯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自己公司經營不善,不 思以正途尋求資金周轉,竟先後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詐 取其財物,致告訴人分別受有204 萬元、50萬元之損害,所 為實有不該,被告雖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迄今未仍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任何損害,有告訴人 110 年8 月2 日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另衡酌被告前於102 、103 年間曾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 108 年07月15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 至6 月不等之刑度(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於同年8 月5 日確定乙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4 頁),雖不構成累犯,仍見其素行非佳;暨被告自陳為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經營光鹽公司、已婚、育有2 名子 女、須扶養子女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肆、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分 別以前開詐術向告訴人詐得之204 萬元、50萬元,均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等規定,分別於對應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投資金額(新臺│投資項目 │
│ │ │幣) │ │
├──┼───────┼───────┼────────────┤
│1 │106 年3月1日 │21萬元 │買4 臺電視台廣告( 「TVBS│
│ │ │ │」、「中視」、「東森」、│
│ │ │ │「年代」、「非凡」任選4 │
│ │ │ │臺電視) │
├──┼───────┼───────┼────────────┤
│2 │106年5月12日 │21萬元 │買電視業配廣告 │
├──┼───────┼───────┼────────────┤




│3 │106年6月20日 │30萬元 │「加拿大精釀啤酒」進駐好│
│ │ │ │市多公關費 │
├──┼───────┼───────┼────────────┤
│4 │106 年7月7日 │37萬元 │「加拿大精釀啤酒」好市多
│ │ │ │上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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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8 月28日 │15萬元 │上鏡周刊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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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 年9 月8日 │35萬元 │「加拿大黑熊有機咖啡」好│
│ │ │ │市多上架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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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 年4 月20日│25萬元 │商品進駐好市多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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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 年5 月29日│20萬元 │買TVBS共4則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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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204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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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鹽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而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