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恩
選任辯護人 彭惠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敏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