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96號
SLDM,110,審訴,196,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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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意翔
      歐紘瑜
      羅元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意翔歐紘瑜羅元碩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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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