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自白犯罪(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柳波犯竊盜罪,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柳波之陳述意見狀、商品損 失明細表、民國110 年7 月28日損害賠償和解同意書、110 年8 月26日和解同意書。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柳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竊取本案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固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經告訴代理人簡士宏當場取 回而交還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後並賠償 告訴人新臺幣1 萬5,000 元,有110 年7 月28日損害賠償和 解同意書在卷可稽,非無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 段、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 程度、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柳波竊得如附表所示物品,雖均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如前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犯罪後已與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並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本院因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以觀後效。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得物品及數量 │備註 │
├──┼──────────┼──────┤
│1 │原萃日式綠茶1瓶 │價值共新臺幣│
├──┼──────────┤3,342元 │
│2 │金牌臺灣啤酒4瓶 │ │
├──┼──────────┤ │
│3 │3M百利多用途細緻菜瓜│ │
│ │布1個 │ │
├──┼──────────┤ │
│4 │BIORE A 極效防曬噴霧│ │
│ │1 瓶 │ │
├──┼──────────┤ │
│5 │彩色3.4A 2USB 充電器│ │
│ │1 個 │ │
├──┼──────────┤ │
│6 │好立善鎂300發泡錠1瓶│ │
├──┼──────────┤ │
│7 │好立善超級B 群發泡錠│ │
│ │1 瓶 │ │
├──┼──────────┤ │
│8 │好立善C1000+硒+ 維生│ │
│ │1 瓶 │ │
├──┼──────────┤ │
│9 │輕時代方便掛海綿菜瓜│ │
│ │布1個 │ │
├──┼──────────┤ │
│10 │家樂氏日式水果穀片1 │ │
│ │包 │ │
├──┼──────────┤ │
│11 │7D芒果乾2包 │ │
├──┼──────────┤ │
│12 │萬歲牌綜合纖果1包 │ │
├──┼──────────┤ │
│13 │高坑麻辣牛肉乾1包 │ │
├──┼──────────┤ │
│14 │高坑原味牛肉乾1包 │ │
├──┼──────────┤ │
│15 │豆皮盛食1盒 │ │
├──┼──────────┤ │
│16 │花卷壽司1盒 │ │
├──┼──────────┤ │
│17 │巴西燒烤麻糬1個 │ │
├──┼──────────┤ │
│18 │紐西蘭乃楓糖奶油可頌│ │
│ │1盒 │ │
├──┼──────────┤ │
│19 │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玉│ │
│ │米脆1盒 │ │
├──┼──────────┤ │
│20 │履歷高屏鳳梨2個 │ │
├──┼──────────┤ │
│21 │智利紅地球葡萄1盒 │ │
└──┴──────────┴──────┘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724號
被 告 柳波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11時1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大潤發賣場 內,將原萃日式綠茶5 瓶、金牌臺灣啤酒4 瓶、3M百利多用 途細緻菜瓜布1 個、BIORE A 極效防曬噴霧1 瓶、彩色3.4A 2USB充電器1 個、好立善鎂300 發泡錠1 瓶、好立善超級B 群發泡錠1 瓶、好立善C1000+硒+ 維生1 瓶、輕時代方便掛 海綿菜瓜布1 個、家樂氏日式水果穀片1 包、7D芒果乾2 包 、萬歲牌綜合纖果1 包、高坑麻辣牛肉乾1 包、高坑原味牛 肉乾1 包、豆皮盛食1 盒、花卷壽司1 盒、巴西燒烤麻糬1 個、紐西蘭乃楓糖奶油可頌1 盒、奇多隨口脆家常起司玉米 脆1 盒、履歷高屏鳳梨2 個、智利紅地球葡萄1 盒等物放置 在手推車上,僅自助結帳其中原萃日式綠茶4 瓶,而逕自將 其餘物品放置在推車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上開物品得 手。嗣於柳波欲前往停車場之際,經大潤發賣場工作人員察 覺有異而攔查,柳波未攜帶上開竊取之物旋即藉故離去,並 經工作人員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柳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士宏│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鄭錫安│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物│
│ │於偵查中之證述。 │品,僅結帳其中原萃日式綠│
│ │ │茶4 瓶,其餘物品均未結帳│
│ │ │之事實。 │
├──┼───────────┼────────────┤
│4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 │共5張。 │ │
└──┴───────────┴────────────┘
二、核被告柳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至 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 欺取財未遂罪嫌乙節,惟被告未結帳而將商品攜出,乃係破 壞告訴人對上開商品之持有、支配,告訴人並無何等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被告所為應屬竊盜犯行,報告意旨就 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佩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