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978號
SLDM,110,審易,978,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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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
度偵字第143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湖簡字第124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鍾承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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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