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0號
SLDM,110,單禁沒,90,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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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11
0 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叁肆伍公克、零點叁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345 公克 、0.391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三、經查,被告鄭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 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1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嗣民國110 年5 月10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 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 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 包毛重0.55公克,淨重0. 348 公克,取樣0.003 公克鑑定,剩餘量0.345 公克;另1 包實稱毛重0.6310公克,淨重0.39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餘重0.3918公克)乙情,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 年1 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毒偵586 號卷第49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8 月19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偵 1525號卷第133 頁)各1 紙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



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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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