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11
0 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叁肆伍公克、零點叁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345 公克 、0.391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三、經查,被告鄭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 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1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嗣民國110 年5 月10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 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 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 包毛重0.55公克,淨重0. 348 公克,取樣0.003 公克鑑定,剩餘量0.345 公克;另1 包實稱毛重0.6310公克,淨重0.39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餘重0.3918公克)乙情,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 年1 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毒偵586 號卷第49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8 月19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偵 1525號卷第133 頁)各1 紙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
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