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40號
SLDM,110,單禁沒,140,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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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秀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
第13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貳點肆叁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0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被告蕭秀雯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 驗餘總淨重2.4328公克)為違禁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臺北 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 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總淨重 2.4328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 )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9 年3 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 卷足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偵 查卷第81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係屬違禁 物,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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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