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26號
SLDM,110,單禁沒,126,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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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獲不詳之人以郵包方式運輸第二級毒 品MDMA 1包,惟經調查未能查得犯罪嫌疑人,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257號簽結。扣案如附表所 示第二級毒品MDMA 1包(重量28公克),核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發現 收件人署名「Sobrina Tsui」之郵件包裹內夾藏如附表所示 MDMA 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請檢察官偵辦後 ,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他字第257 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可憑。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MDMA 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局109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 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 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供取 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MDMA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保管字號:110年度毒保字第2號)┌──┬─────────────┬─────────────┐
│編號│ 扣案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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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DMA 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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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