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79號
KLDV,110,訴,379,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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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潘紀源

被 告 郭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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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