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潘紀源
被 告 郭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 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