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2號
KLDV,110,補,562,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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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德聰即坦克土木包工業楊接枝間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支付命令,
敦促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75,034元暨其利息;因被
廖德聰即坦克土木包工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
乃連帶債務,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
被告楊接枝,尚待調查審認。本件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繳納5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8,575,0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5,9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85,
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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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