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53號
KLDV,110,補,553,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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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尤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寶珠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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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