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9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鉅哲
被 告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110年度重小字第72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