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441號
KLDV,110,基小,1441,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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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ZZZZ; &ZZZZ; 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住○○市○○區○○○路000○000○0 00號
被 告 許碩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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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