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110號
KLDV,110,基小,1110,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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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李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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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