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1007號
KLDV,110,基小,1007,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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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楊淑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金額 1 5,327元 5,327元 自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2 35,996元 35,996元 自10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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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