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4號
KLDV,110,司聲,14,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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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金德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汧禾即李東樑之繼承人限期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 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 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東樑(民國110年3月18日歿)前依本 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1號裁定對聲請人假扣押後,迄未起 訴,爰聲請命李汧禾即李東樑之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三、查,李汧禾係未成年人,且有聲請選定監護人之必要。本院 迭於110年6月24日、同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陳 報李汧禾之監護人姓名到院,或為其聲請選定監護人並將蓋 有管轄法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影本先行送院,該2通知已先 後於110年6月28日、同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命補 正函(稿)及送達證書各2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 有補正,僅再狀稱已由親戚向法院聲請中,或稱其親屬表示 業已選定監護人僅尚未登記等云云,揆諸首揭所示規定及 說明,本件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 限期起訴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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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