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72號
KLDV,110,司促,667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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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羅琪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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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