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45號
KLDV,110,司促,664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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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心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0,233元
未給付,其中38,846元為消費款;1,387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64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88元黃心恩(原名黃子恩黃于恩黃琳恩黃維安)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7658元黃心恩(原名黃子恩黃于恩黃琳恩黃維安)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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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