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何萬香(即劉雲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雲霖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七‧六一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止之應收利息新臺幣柒
仟肆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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