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54號
KLDV,110,司促,6154,202108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玉葉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30日止
累計282,206元正未給付,(其中73,572元為本金, 208
,6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玉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30日止累計11,544
元正未給付,其中3,244元為消費款;8,300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15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3244元劉玉葉自民國110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572元劉玉葉自民國110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