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達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1﹞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07月
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9,268元未按期給付﹝參證
物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