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恆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恒隆於民國87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7月0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14,88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