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90號
KLDV,110,司促,5990,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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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惠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惠月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15,86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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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