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87號
KLDV,110,司促,5987,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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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楊淑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73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92
5元(已到期之本金9,92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98元、違約金雜費計15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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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