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華威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0年07月14日止累計二59,174元未給付,其中56,105
元為消費款;3,06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96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105元華威諺自民國110年07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