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53號
KLDV,110,司促,5953,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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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吳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4,733元暨自
起息日民國(下同)96年0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21,608元,及其中本金57,6
32自起息日11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所計算之利息。
緣債務人於92年02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
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
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6,34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95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4733元劉吳雪珠民國96年1月11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001新臺幣64733元劉吳雪珠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57632元劉吳雪珠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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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