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2號
CHDV,89,重訴,12,2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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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日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慕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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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日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