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日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慕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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