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69號
KLDM,110,聲,669,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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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世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
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全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理 由
受刑人劉世全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酒駕犯行,各次行為分別危害公共安全,並無重複評價、處罰之問題,兼衡受刑人於3個月期間內先後觸犯上開相同犯行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受刑人劉世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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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