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46號
KLDM,110,聲,54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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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朱宏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定應執行狀所載。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 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依上揭規定觀之,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有請求權人僅得請求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權限。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朱宏亮逕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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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