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8號
KLDM,110,單禁沒,58,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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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鑫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捌捌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孔鑫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 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 4990公克、驗餘淨重0.498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 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 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 收。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 毒偵字第1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卷宗無誤,並有前 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4988公克),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 卷可稽(毒偵卷第97頁),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無疑,併 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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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