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3號
CYDV,110,除,23,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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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涂元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09 年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12月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 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 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經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正興機械工程行 台灣企銀嘉義分行 109年12月30日 7,700元 0000000 涂元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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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