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1號
CYDV,110,訴,211,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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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翁宏謨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吳响
翁燦和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春美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燦輝(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春玉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燦林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春金(翁寧木之繼承人)

林俊吉翁寧木之繼承人)


林家弘(翁寧木之繼承人)

翁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該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被告翁淑貞的國外住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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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