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3號
CYDV,110,訴,143,202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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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黃奕陽即黃士銘

被上 訴人 張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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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