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張貴富
被 告 鄭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