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051號
CYDV,110,繼,1051,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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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王賢珍


王賢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賢芳王賢珍係被繼承人王福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五女、七女,均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0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福全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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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