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39號
CYDV,110,監宣,139,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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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游曜安



相 對 人 游瑞勇




關 係 人 游瑞榮

林游秀鳳

林游綉蘭

游綉玉

游思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游瑞勇(男,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游曜安(男,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瑞勇之監護人。指定游瑞榮(男,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瑞勇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胞兄,相對人有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為 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游瑞榮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天主教中華聖母 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輕度)及戶籍謄本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面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對 叫喚未回應,訊問聲請人下列問題,其回答:「(這裡是何 處?)未回答」、「(指護理之家員工。這2位是何人?) 比較好講」、「(現在幾歲?)不知道」、「(這裡是不是 你家?)不知道」、「(指聲請人,這位是誰?)不知道」 等語;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趙星 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陳舊性腦中風及酒精性肝硬 化,導致認知功能已有明顯缺損,並嚴重影響其理解、言語 表達能力,相對人在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但定向感不佳, 講話答非所問,認知功能有重度障礙等語,有本院110年8月 26日之勘驗筆錄及該醫院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  。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四、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 對人於民國84年間即已離婚,與子女游思涵自幼即未往來迄 今,且其子女游思涵目前設籍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無 法通知其就本案表示意見,顯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而聲請人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游瑞榮願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其餘兄弟姊妹均表同意,有戶 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證,併參聲請人、游瑞榮與相對人均 為兄弟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 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游瑞榮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 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游曜安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 財產,應會同游瑞榮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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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