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2號
CYDV,110,消債聲,12,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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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馮美蓉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馮美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程序,已獲免責 裁定確定,請惠允裁定聲請人復權為盼。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 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 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 年」。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馮美蓉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 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一 份為證。又查,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馮美蓉應予免 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 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0年5月4日確定在案, 此有本院110年5月10日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稽。 因此,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馮美蓉聲請復權,核與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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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