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0年度,5號
CYDV,110,家陸許,5,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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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愛珍

相 對 人 姚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件請求 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 條應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 第5 條規定,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 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 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前經寧德市蕉城區人 民法院以(2007)蕉民初字第759號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 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應以相 對人住所地為管轄,查相對人籍設屏東縣○○市○○路○段000○0 號、居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狀之記載可 查,是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請求,顯係違誤,自應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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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