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57號
CYDV,110,司繼,57,2021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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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政緯


代 理 人 蔡燦煌
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莊更之出生日期「民國前19年1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20年12月30日」;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依嘉義○○○○○○○○函示,因行政區域調整及原登記出生日期誤 報,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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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