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115號
CYDV,110,司票,1115,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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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名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美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美香簽發,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100,000元及100,000元,到期日均為民國110年4 月5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 缺,該本票無效。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CH58 2878號、CH582879號、CH582880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就 上開3件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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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