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44號
CYDV,110,司促,834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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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吳憲明


債 務 人 馬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馬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1,399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參照)。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
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依據其與債務人馬惠玲
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土地登記名義人應與債務人
馬惠玲就契約負連帶責任,而本件土地業經移轉登記予債務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奕城營造有限公司即應與債務
馬惠玲就契約負連帶責任等語。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債務人奕城營造有限公司並未於連帶保
證人欄簽名或蓋章,且債權人亦未提出任何債務人奕城營造
有限公司明示就債務人馬惠玲對於債權人之債務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或有法律規定之釋明文件,準此,債權人請求債務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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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