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右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一三號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西武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