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835號
CHDV,88,訴,835,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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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右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一三號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西武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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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