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9號
CYDV,109,亡,19,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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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馬永連、何仁知、陳煥枝、張話山死亡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馬永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於 民國102年1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宣告何仁知(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民 國103年2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三、宣告陳煥枝(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巷00號 )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四、宣告張話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於民國 84年2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馬永連、何仁知、陳煥枝、張話山之遺產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馬永連、何仁知、陳煥枝、張 話山分別於民國99年12月17日、100年2月22日、100年2月26 日、77年2月13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馬永連 、何仁知、陳煥枝失蹤時均已逾80歲、迄今已逾3年,失蹤 人張話山失蹤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 ,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刊登民時新聞第7版,現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戶籍資料、親屬 、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暨照片、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



境資料查詢表、嘉義縣竹崎鄉107年度清查人口查對成果名 冊、嘉義○○○○○○○○特殊註記名冊、嘉義縣梅山鄉107年度清 查人口查對成果名冊、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函文、嘉義縣梅山 鄉公所函文、嘉義縣社會局函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失蹤人馬永連、何仁知、陳煥枝、張話山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 、勞健保投保資料,均查無失蹤人馬永連、何仁知、陳煥枝 、張話山自上述失蹤日後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20份在卷 可稽,並有民時新聞分類廣告費專用收據及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等生存,或知其等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10年7月30日以嘉檢曉義卯10 9民參10字第1109018488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151頁)。四、經查:
(一)失蹤人馬永連部分:馬永連自99年12月17日失蹤,計至10 2年12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二)失蹤人何仁知部分:何仁知自100年2月22日失蹤,計至10 3年2月21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失蹤人陳煥枝部分:陳煥枝自100年2月26日失蹤,計至10 3年2月2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失蹤人張話山部分:張話山自77年2月13日失蹤,計至84 年2月1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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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