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簡俊霖
被 告 洪銘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26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具狀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1 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