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10號
CYDM,110,附民,11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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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廖占玲
被 告 KARWINAH(中文譯名:葳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15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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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