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1號
CYDM,110,金訴,10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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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皓丞(原姓名:蔡宏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宣告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庚○○於民國108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成員有壬○○(目前經另 案通緝中)、甲○○、乙○○(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以及身分 不詳、綽號「救肺散」、「大盜」、「煥榮」、「風生水起 」、「小凱」、「貝吉塔」、「卡爾」之成年男子、少年王 ○竣(92年6月生,行為時僅15歲,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審結)等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庚○○被訴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2622 號、第2625號、第2626 號判決確定)。庚○○、壬○○、甲○○、乙○○、少年王○竣及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 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錢分 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詳細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金 額、匯入帳戶、詐騙手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隨後,庚 ○○便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擔任車手之乙○○、王○竣,由乙○ ○、王○竣提領款項(提款時間、地點、金額,亦詳如附表一 所示),復向其等收取贓款,再轉交給壬○○(附表一編號1 、2)或甲○○(附表一編號3至5),並層轉交給身分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以此隱匿贓款之手法,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隱匿 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己○○、戊○○、丙○○、丁○○、辛○○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 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起訴範圍:本案起訴書第2頁之犯罪事實欄第13列至17 列已明確記載「(詐騙帳戶資料、詐欺時間、金額、提款時 間、金額、地點、共犯與車手身分等,均如附件…)」,故 本案被告庚○○遭訴之範圍,即應以附表有記載被告姓名之部 分為準,此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無誤(本院卷二84頁) 。至於起訴書記載詐欺癸○○之部分,因經另案判決確定,由 本院另為免訴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警卷15至25頁、偵卷27 1至272頁、本院卷二130頁、150頁),核與共同正犯甲○○、 乙○○、少年王○竣供述之情節相符(警卷1至10頁、31至41頁 、48至67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之證 據可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 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 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已發 生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 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 罪之偵查,即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相符,並該當於該法 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向擔任車手之乙○○、少年王○竣收取 其等提領之贓款後,再轉交給甲○○或壬○○,並層轉給身分不 詳之人,已發生製造上述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 該犯罪所得嗣後之去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已 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洗錢 罪部分,被告於審理時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壬○○、乙○○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犯行 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壬 ○○、乙○○、少年王○竣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2 ;被告、壬○○、甲○○、少年王○竣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犯行之實施,亦同。
㈣被告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同一決意,分次向附 表一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戊○○行騙,致被害人戊○○陸續匯款 ,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及空間上有連貫性,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各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為接續犯。附 表一編號4、5之部分,亦同。




㈤被告於附表一各罪,均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附表一 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少年王○竣為92年6月生,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故被告與 附表一編號2至5提款車手欄之少年王○竣共同犯上開之罪, 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 刑。
㈦本院審酌被告:⑴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⑵為計程車司機 ,經濟狀況不好;⑶已婚,育有1名子女,平常與外公、配偶 、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⑷自108年2月起即參與本案之犯罪 組織,共同犯下多起詐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佐;⑸行為時20歲,年輕力壯,竟為求快速獲取 金錢,而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⑹本案負責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車手提領贓款,再向車手 收取贓款,復轉交給壬○○或甲○○之參與程度,以及各被害人 被騙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犯罪情節暨所生損害;⑺犯後坦承 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等一切情狀 。本院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屬適當。另衡酌被告 為本案犯行,罪名同一、模式相似,倘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是 以綜合被告上揭情狀,兼衡刑罰手段之相當性,本院認為依 被告參與之次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為適當之 刑。
四、沒收部分: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 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 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 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 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 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經查,被告供稱報酬之計算方式 為車手提領金額之百分之1等語(警卷21頁)。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顯示被告所言為虛,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 依上開比例計算被告實際犯罪所得。故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之 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元、1,780元、300元、1, 725元、894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分別在各罪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提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址 車手 1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4日20時37分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網路購物時,設定成訂購多筆訂單,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04 21:05 7,75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志忠) 108/03/04 21:39 7,000 朴子郵局 乙○○ 2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4日20時14分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04 22:06 29,99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 108/03/04 22:09 29,985 108/03/04 22:23 20,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乙○○ 108/03/04 22:23 20,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乙○○ 108/03/04 22:25 19,000 全聯朴子文化店 乙○○ 108/03/04 21:35 29,999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溫睿宇) 108/03/04 21:41 29,999 108/03/04 22:23 29,985 108/03/04 22:11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乙○○ 108/03/04 22:12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乙○○ 108/03/04 22:13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乙○○ 108/03/04 22:29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乙○○ 108/03/04 22:30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乙○○ 108/03/04 22:40 29,985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 108/03/04 22:43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04 22:44 9,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3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11時許,打電話給丙○○,假裝係其友人,佯稱需要資金周轉應急云云。 108/03/18 20:56 3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敏修)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108/03/18 22:38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39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4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18 22:03 29,989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如) 108/03/18 22:05 29,985 108/03/18 22:27 29,985 108/03/18 22:55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6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7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7 20,0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58 9,500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2:07 29,985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誌隆) 108/03/18 22:09 23,123 108/03/18 22:22 29,985 108/03/18 23:00 3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01 3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02 23,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5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18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辛○○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 108/03/18 23:34 3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招憲) 108/03/18 23:41 20,000 統一超商配天門市 王○竣 108/03/18 23:41 10,000 統一超商配天門市 王○竣 108/03/18 23:43 30,000 108/03/18 23:54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5 29,985 108/03/18 23:56 9,4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7 2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108/03/18 23:58 10,000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王○竣            
附表二:被告有罪之證據、宣告刑
◎編號之排序與附表一各次犯罪相對應,即編號1為附表一編號1 之部分,以此類推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己○○ ⑴己○○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77至79頁)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志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警卷381頁) ⑶己○○提供之手機截圖畫面4張  (警卷85頁) ⑷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警卷278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戊○○ ⑴戊○○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86至91頁)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警卷396至397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溫睿宇)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警卷405至406頁) ⑷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琨峰)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警卷411頁)  ⑸郵局、中國信託、合作金庫銀行之ATM交易明細表5紙  (警卷104頁右上、左下、105頁右上、106頁右上、107頁左上) ⑸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警卷285頁、292頁、293頁下方至295頁上方)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丙○○ ⑴丙○○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14至216頁)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敏修)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警卷389頁) ⑶郵局ATM交易明細表1紙  (警卷219頁左方) ⑷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警卷317頁)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丁○○ ⑴丁○○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24至226頁) ⑵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如)之開戶基本資料及ATM交易明細表  (警卷458至461頁、464頁) 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誌隆)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警卷466至468頁) ⑷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3紙  (警卷235頁) ⑸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警卷318頁、323頁)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辛○○ ⑴辛○○於警詢之指述 (警卷245至248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招憲)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  (警卷475至484頁) ⑶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  (警卷319頁、325頁下方)   庚○○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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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