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95號
CYDM,110,聲,69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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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仁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仁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蕭 仁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0 年8月27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770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而在監執行等情,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 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8月2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771 號函暨110 年8月3 日法務部矯 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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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